2020年8月,某纺织品公司在对账时发现,某纺织厂尚欠货款139万余元未付,该纺织厂是余某的个人独资投资企业。出具对账单后,余某仅付了28万余元,便不再支付剩余货款,于是某纺织品公司将余某和纺织厂告上了海宁市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余某支付某纺织品公司剩余的货款111万余元,分别在限定日期内支付相应金额,分7期付清。同时调解书上写明,若余某未能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需另行赔偿某纺织品公司违约金10万元,且某纺织品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余某在支付了两期货款后,并未按期支付此后的款项。今年2月1日,某纺织品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余某除需支付货款外,还需赔偿违约金10万元。
执行过程中,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某纺织品公司表示愿意再给余某一次分期履行的机会,如余某按期履行,愿意放弃10万元违约金。然而,余某并未珍惜这次来之不易的机会,在支付了第一期款项后,又不再履行执行和解方案中的其余款项,而将资金另作他用。
因余某多次违约,且有一定的证据可以证明其明显有履行能力,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某纺织品公司以余某关于款项另作他用的聊天记录和法院对余某财产的调查报告向海宁市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认为余某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请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余某的刑事责任。
很快,海宁法院对该自诉案件立案审查。当余某收到刑事立案的通知后,才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因害怕被刑罚处罚,余某在当天便将剩余货款一次性全部付清。近日,在与某纺织品公司协商后,余某又付清了违约金,随后某纺织品公司撤回了对余某的刑事自诉。
虽然申请人放弃了对余某刑事责任的追究,但因存在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法院责令其具结悔过,并处以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