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出租车司机石某载着乘客王某行驶在东阳市区某直行道上,因未保持安全距离,撞上了前面正常行驶的车辆。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乘客王某与另两车驾驶员无责。事故中,王某的手腕因撞击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
王某认为是石某导致自己受了重伤,应当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承保事故车辆的保险公司也应在保险范围内对自己进行赔偿。于是王某将石某与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其中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可石某觉得自己并没有义务承担这笔补偿费用。在他看来,车辆已经在保险公司投保,应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合同中已列明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赔偿范围。
法院认为,在民法典颁布之前,只有在侵权责任纠纷里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合同纠纷的确并不支持。但民法典实施后,规定了合同纠纷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然事故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无过错的王某。因此,合同违约方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虽然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司机石某仍应承担。
最终,东阳法院判决石某赔偿王某十级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保险公司则赔偿王某其他各项合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