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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恋时转给男友13万元,分手后要求对方还钱
女生的诉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原因有四点

  热恋的时候,恋人之间你侬我侬的,互相发个红包、买个礼物表达爱意,如今是很寻常的事。不过一旦分手,不少人也会因此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近日,海宁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昔日恋人因钱款往来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

  小沈和小周原本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女生小沈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多次向男友小周转账,金额共计13万余元。后来两人的感情渐渐出了问题,最终分手。分手后,小沈向小周提出要返还这笔钱,并多次向小周催讨,但小周不予理会。于是小沈将小周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小周“借钱不还”。

  对于这13万余元是否为借款,小周有不同看法。他认为,小沈虽然多次给他转账,但这些钱是恋爱期间二人共同消费的支出和部分赠与。他还说,由于自己当时没有工作和收入,二人花销大部分由小沈支出。为了照顾他作为男生的面子,消费时由小沈将钱转给他后,再由他支付。而另有部分款项,则是小沈为表达爱意,对自己的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款项往来都是发生在恋爱期间,这笔钱的性质存在借贷、赠与、共同消费等多种可能。但综合案件证据及双方陈述,原告举证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为什么呢?法院列举了这样几条理由。第一,原告在恋爱期间,有多达百余次给被告的转账记录,但原告从未核实过被告拿到这些钱的用途,也没有提及还款事项,无论从哪个方面讲,都不符合自然人之间正常的借贷习惯。

  其次,从转账详情来看,原告的部分转账,备注的内容是诸如“我爱你”“宝贝”等亲昵话语,在被告生日当天,原告多笔转账亦有类似备注。这样的内容显然与原告主张的借款不符,更符合恋人之间表达爱意时的钱财往来。

  再从款项用途来看,原、被告在庭审中均认可两人在恋爱期间频繁出入酒吧、商场等高消费场所,每月花销高达数万元。这也从侧面印证了被告陈述的“部分款项用于消费”的事实。

  法官还注意到,原告虽曾向被告发送催款函,但被告并没有确认函件上的借款事实,也没有承诺还款或实际还款,因此这一催讨行为亦不足以认定款项性质是借款。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不予认定原告小沈主张的借款事实,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恋人之间因分手产生的经济纠纷,近年来比较常见。如果交往时没有赠与财产的意愿,建议说清楚钱款的性质,最好留有凭证,比如借据、字条、备注等,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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