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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广场租滑板玩 伤到人应由谁赔偿?

  编辑同志:

  吴某利用晚上时间,私自在人流密集的广场出租电动滑板车供儿童玩耍。一个月前,6岁男童小明的父母租用了一辆交由小明滑行。由于吴某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小明父母也放任不管,结果小明在滑行时撞到了毫无防备的我,导致我受伤。请问我该向谁索要赔偿?

  孙女士

  孙女士:

  你可以要求小明父母、吴某分担损失。

  一方面,小明父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年仅6岁的小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滑行,明显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可能,其父母对小明的行为放任不管,无论是对损害的发生应当预见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都意味着对你人身伤害的发生具有未尽监护责任的过错。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分别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即若小明无个人财产或不足以赔偿,其父母便必须全额或者补充赔偿。

  另一方面,吴某也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正因为吴某私自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决定了其同样难辞其咎。在小明父母、吴某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宜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处理,即“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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